物品攜帶託運注意事項

台灣入境旅客
申報
    旅客入境時有下列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每人填寫一份,但有家屬隨行者,其行李得由其中一人合併申報:
  1 所攜隨身行李有應稅物品、新品、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者。
  2 另有不隨身行李隨後運入者。
  3 另有不擬攜帶入境之隨身行李者(可暫存關棧,俟出境時攜帶出境)。
  4 攜帶有黃金與外幣、新台幣者。
  5 攜帶有武器、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彈藥及其他違禁物品者。
  6 攜帶有放射性物質或X光機者。
  7 攜帶有藥品者。
  8 攜帶有大陸物品者。
     
準予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
    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禁止或管制進口物品除外)如係自用家用者,其免稅物品範圍如下:
  1 雪茄25支,或捲菸200支,或菸絲一磅及酒1公升(不限瓶數)或小樣品酒1公升(限每瓶0.1公升以下,不限瓶數)但限滿20歲之成年人始得適用。
  2 少量罐頭及食品。
  3 上列1.2項以外已使用過之行李物品,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0,000元以下者。
  4 上列1.2.3項以外之物品,其完稅價格總值在新台幣20,000元以下者(惟農產品類限量為六公斤,且食米、花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各不得超過1公斤),但未成年人減半計算。
  5 貨樣及廣告品,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2,000元以下者。
     
應稅物品
    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合計如已超出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者,均應課徵稅捐。
  (一) 應稅物品之限值與限量
  1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金10,000元為限,未成年人減半。
  2 前項限值中屬於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之總值不得超過美金20,000元,但不得包括禁止進口物品及違禁品在內。
  3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如屬於准許進口類者,雖超過上列限值,仍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4 酒二十四公升(不限瓶數),捲菸二、○○○支,或菸絲十磅,或雪茄二五○支(得免証攜入),但限滿二○歲之成年人始得適用。
  5 經常出入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兩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或明顯帶貨營利行為者,其所攜行李物品之數量及價值,得依規定標準從嚴審核,數量折半計算,價值按四分之一計算。
  6 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之自用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之行李物品依上開1-5之規定辦理稅放。
  7 入境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超過上列限值及限量者,如已據實申報,應於入境之翌日起45日內繳驗輸入許可證稅放或辦理退運,不依限退運者,得由貨主聲明放棄後,依關稅法第77條之規定,申請按核定之完稅價格購回並完稅。
  (二) 不隨身行李
  1 不隨身行李應在入境時即於「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應自入境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進口。
  2 違反上述進口期限或入境時未報明有後送行李者,除有正當理由(例如船期延誤),經海關認可者外,其進口通關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3 行李物品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報驗,逾期依關稅法第68條之規定辦理。
  4 旅客之不隨身行李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其受權代理人持憑海關原發收據及入境證、或護照,向海關辦理完稅提領或退運手續。
    附註:
    自用小汽車(或機車)並非行李用品。私人進口自用小汽車(或機車)不論新舊,概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否則不准進口,並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黃金外幣及新台幣
  (一) 黃金
    旅客攜帶黃金進口不予限制,但不論數量多寡,均必須向海關申報,如所攜黃金總值超過美金10,000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二) 外幣
    旅客攜帶外幣入境者不予限制,但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入境時未經申報者,其超過等值美金5,000元部分應予沒入。
  (三) 新台幣
    入境旅客攜帶新台幣入境以40,000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
     
藥品
    旅客自用藥品准予攜帶入境者,以六種為限,其種類及限量如下:
    人參0.6公斤、鹿茸0.6公斤、萬金油3大瓶或12小瓶、八卦丹12小盒、龍角散6小盒、白鳳丸6粒、牛黃丸6粒、海狗丸l盒(0.6公斤/盒)、六神丸3小瓶、保心安膏12小瓶、仁丹6小瓶、朝日萬金膏6盒(5片/盒)。
    魚肝油(450cc/瓶)、魚肝油丸(500粒/瓶)、保濟丸(10小瓶/盒)、姑嫂丸(10小瓶/盒)、紅花油、保心安油、驅風油、補腎丸(10小瓶/盒)、中將湯(12小包/盒)、中將湯丸(紅150粒/瓶或白220粒/瓶)薩隆帕斯(40片/盒)、健腎丸(10小瓶/盒)、硫克肝(120粒/瓶)、命之母(225粒/盒)、正露丸(120粒/瓶)、胃藥(120粒/瓶)、面速力達母藥膏、辣椒膏(24片/盒)、合利他命(120粒/瓶)、欲不老(100粒/瓶)等,每種以2瓶/盒為限。
    未列舉之藥物,除麻醉藥品應依法處理外,其他自用治療藥物,須憑醫院、診所之證明,每種以2瓶/盒為限。
    大陸中藥材及中藥成藥合計十二種(中藥材每種0.6公斤,中藥成藥每種2瓶/盒),其完稅價格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0元。
    旅客攜帶藥品超過上述限量,經向海關申報者,責令退運,未申報者,依法沒入,如該未申辦之藥品列屬禁藥,並應依法移送法辦。
     
大陸土產限量表
  1 衣物6件,刺繡3條。
  2 陶瓷器(含茶具)4個(組),碗、盤、碟各48個,花瓶12個。
  3 手工藝品6件,紀念品6件。
  4 傢俱1套,屏風2組。
  5 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各1.2公斤。
  6 農產品類6公斤(食米、花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得超過1公斤,水果禁止攜入)
  7 罐頭6罐,其他食品6公斤。
    其他未列名之大陸土產,得比照本表內類似物品辦理;大陸酒亦得比照限量免稅放行。
     
違禁物品
    下列物禁止攜帶入境(持有、使用、販售均將受嚴罰)品:
  1 偽造之貨幣、證券、銀行鈔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2 賭具及外國發行之獎券、彩票或其他類似之票券。
  3 有傷風化之書刊、畫刊及誨淫物品。
  4 宣傳共產主義之書刊及物品。
  5 合於大陸土產限量表以外之未開放准許進口,大陸地區生產、製造、加工、發行或製作等之物品。
  6 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子彈、炸藥、毒氣、刀械以及其他兵器。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8 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包括大麻煙)。
  9 槍型玩具及用品。
  10 侵害專利權、圖案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11 其他法律規定之違禁品。例如:土壤、未經檢疫或從疫區進口之動植物及其產品等;禁止旅客攜帶水果入境;水產品除乾燥、密閉罐裝或真空包裝者外,一律銷毀或退運。
  12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進口。
     
紅綠線通關說明
    旅客如有攜帶下列物品,請走「應報稅檯」(即紅線檯)通關:
  1 菸、酒逾免稅限量(菸二○○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酒一公升)者,(未成年人不准攜帶)
  2 行李物品之總值逾免稅限額新台幣二萬元者,未成年人減半。
  3 美金現鈔逾五千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現鈔者。
  4 新台幣逾四萬元者。
  5 黃金價值逾美金一萬元者。
  6 水產品或動植物或動植物產製品者。
  7 有後送行李(不隨身行李)者
  8 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經由綠線通關者。
    凡未有前述情形之旅客,可選擇「免報稅檯」(即綠線檯)通關。
     
    (二)補註
  1 請參照「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說明據實申報。
  2 檢查關員於收取「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後,即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申報。
  3 由綠線檯通關之旅客,經查獲有應稅、禁止、管制或限制進口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除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議處外,並得停止一定期間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權利。
     

台灣出境旅客
申報
    出境旅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海關報明:
  1 攜帶有黃金及超額外幣現鈔、新台幣者。
  2 如攜帶有貨樣或其他隨身自用物品(如:個人電腦、專業用攝影、照相器材等),其價值逾免稅限額且日後預備再由國外帶回者。
  3 攜帶有電腦媒體(包括磁帶、磁碟、磁片、卡片、穿孔帶等)者,請主動報關,以便驗放。
     
黃金外幣及新台幣
    旅客出境每人攜帶之外幣及新台幣之規定如下:
  1 外幣:超過等值美金5,000元現金者,應報明海關登記;未經申報,依法沒入。
  2 新台幣:40,000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上述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
    旅客攜帶黃金出口不予限制,但不論數量多寡,均必須向海關申報,如所攜黃金總值超過美金20,000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 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出口限額
    出境旅客及過境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物品,如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限制輸出貨品表」之物品,其價值以美金20,000元為限,超過限額或屬該「限制輸出貨品表」內之物品者,須繳驗輸出許可證始准出口。
     
管制及違禁物品
    下列物品禁止攜帶出境
  1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印書籍之底版。
  2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製唱片之母模及裝用翻製唱片之圓標暨封套。
  3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碟片及電腦軟體。(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
  4 古董、古幣、古畫等。
  5 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子彈、炸藥、毒氣、刀械及其他兵器。
  6 宣傳共產主義或其他違反國策之書籍、圖片、文件及其他物品。
  7 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及其他稅務單照憑證。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9 依其他法律禁止出口之物品(如:偽禁藥、動物標本、果樹苗等)。
  10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出口。
     
注意警告
    如果對某一項物品應否申報無法確定時,請在申報單上報明,如無填報能力者,可在繳交入境旅客申報單給海關檢查關員之前以口頭申報,以免因觸犯法令規定而受罰。
    攜帶錄音帶、錄影帶、唱片、影(音)光碟片及電腦軟體、八釐米影片、書刊文件等入境者,每人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超量部分將依法查扣。
    毒品、槍械、彈藥、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禁止攜帶入出境,違反規定經查獲者,海關除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罰外,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懲處,請特別注意。
    販賣、運送毒品、槍械彈藥可判處死刑。
     
附記備註
  (一) 對旅客出入境通關所攜物品,如仍有疑問,請洽詢:
  1 財政部關稅總局-台北市塔城街十三號
電話:(02)2550-5500, 2550-5511, 2550-5522
  2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桃園縣中正國際機場
電話:第一航站:(03)3982293、3982292、39822983、(080)311006(免費電話)
   第二航站:(03)3983391、3983384、(080)016801(免費電話)
  3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高雄機場分局-高雄市中山四路二號
電話:(07)8016511、8011924
  4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基隆市港西街6號
電話:(02)4202951~90
  5 財政部台中關稅局-台中縣梧棲鎮中棲路三段2號海港聯合大樓
電話:(04)6565101—9
  (二) 本須知僅供參考,法令若有修訂,應以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旅客
入境
    香煙/雪茄/煙草
    停留少於六個月者可攜帶四百支香煙, 停留多於六個月者可攜帶六百支香煙
    含酒精飲料
    停留少於六個月者可攜帶二瓶含酒精飲料(0.75公升), 停留多於六個月者可攜帶四瓶含酒精飲料(0.75公升)
    禮物
    適量香水(自用)
    黃金,銀器及裝飾品
    不可超過五十克
    電子器材
    下列任何一件器材:相機,手提錄音機,手提電影攝影機,手提攝錄機,手提電腦等等
    嚴禁物品
  1 任何槍械,軍火及爆炸易燃物品
  2 偽鈔/股票
  3 任何對於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及道德有影響的印刷品、菲林、相片、錄音帶、錄影帶及其他物品
  4 任何有毒物品: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其他毒品
  5 任何可能傳播疾病的動物,植物和物品
     
出境
    香煙/雪茄/煙草
    四匣煙草物品
    中藥及成藥
    每人最多可攜帶三百元的藥物到外國,每人最多可攜帶一百五十元的藥物到香港和澳門,嚴禁攜帶超過限量的藥物入境
    黃金,銀器及裝飾品
    凡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許可,所有黃金,銀器及裝飾品一律不准出口
    文物
    凡出口的文物均要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許可才能出境。
    嚴禁物品
  1 任何禁止入口的物品
  2 任何可能洩漏國家秘密的印刷品、菲林、相片、錄音帶、錄影帶及其他物品及任何文物,古蹟
  3 頻臨絕種的動物,植物(包括標本,種子等)
  4 任何有毒物品: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其他毒品
  5 任何可能傳播疾病的動物,植物和物品